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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新一轮广西民族大学实践教育基地(法学类)认定的通知

2024-04-03  

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》,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、强烈家国情怀、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,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,加强创新实践环节的教学与训练,现开展我校新一轮法学类实践教育基地遴选认定,通过合作共建、人才互通的方式,建立长效合作机制,搭建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平台。

一、申报条件

(一)申报单位

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立法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,律师事务所、公证机构、司法鉴定机构、仲裁机构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。

(二)单位条件

1.单位支持共建实践教育基地。守法经营,管理理念先进,经营稳定,支持我校实践教育工作。

2.单位能够为学生提供良好实习条件。单位能够建立实习规章制度,很好地满足法学类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实习任务的要求,并能提供学生实践所需的学习、生活和劳动安全保护等保障条件,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。

3.单位能够有效开展实习工作。位对学生实习工作高度重视,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实习工作,并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;选派政治素质好、实践经验丰富、具有一定理论水平、责任心强的相关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,并保持相对稳定。

4.能积极配合学校的实习工作,妥善处理实习工作中的有关问题。

   二、申报材料及要求

实践教育基地实行常态化申报,申报实践教育基地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(已建立实践教育基地的单位,也须填写表格更新单位信息):

1.广西民族大学实践教育基地(法学类)认定申请表(见附件);

2.申报单位简介、宣传照片等资料。

申报单位将盖章的申请表扫描件和相关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:fxybkjx@163.com ,或将纸质版邮寄到如下地址: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88号法学院205办公室,联系人:林老师,联系电话:0771-3265956。

三、认定与管理

经审查,符合广西民族大学实践教育基地相关条件的申报单位将予以认定:

1.双方签订“共同建立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”,协议书有效期为3年,学校在申报单位设立“广西民族大学实践教育基地”并进行挂牌,同时在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网站公布实践教育基地情况;

2.学校将根据实践教育基地发布的实习岗位具体需求,向学生广泛发布信息,积极宣传单位,并协助组织选拔实习生;

3.双方在平等互利、合作共赢基础上,开展理论研究、法治建设、法律人才共同培育等方面的合作,建立长期合作机制。

实践教育基地实行动态化管理,促进实践教育基地积极发挥作用,强化校地、校企合作,对未发挥实际作用的实践教育基地将及时进行清理,对产生积极成效的实践教育基地予以表彰和宣传推广。

 


附件:广西民族大学实践教育基地(法学类)认定申请表


 

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        

2024年3月28日